IPC-A-610E CN2010年4月 - 第166页
可接受 - 1,2,3级 • 未加 套 管水平放 置的 元器 件上,一 侧 的 粘 合 剂 对 元器 件的 粘 接 范围至 少 为 其 长 度 ( L )的 50% , 其直径 ( D )的 25% 。一 侧粘 合 剂粘 接 高 度 不 超 过元器 件 直径 的 50% 。与 安 装 表面的 附着明 显 。 粘 合 剂 大 致 位于 元器 件本 体 的中 心。 • 未加 套 管垂直放 置的 元器 件上, 至 少分布 有 两 点粘 合 剂…

要求加固且图纸没有提供要求时,应当采用以下要求。这些要求不适用于SMT元器件(见8.1节)。
不需要采用放大装置对加固进行目视检查。1.75至4倍的放大倍数可用于仲裁检查。
对于粘合剂的固化要求,可参考粘合剂制造商的指南。
7 通孔技术
7.2.2 元器件的固定 – 粘合剂粘接
7-27IPC-A-610E-2010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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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 - 1,2,3级
• 未加套管水平放置的元器件上,一侧的粘合
剂对元器件的粘接范围至少为其长度(L)的
50%,其直径(D)的25%。一侧粘合剂粘接
高度不超过元器件直径的50%。与安装表面的
附着明显。粘合剂大致位于元器件本体的中
心。
• 未加套管垂直放置的元器件上,至少分布有
两点粘合剂,对元器件的粘接范围至少为其
长度(L)的25%,其周长的25%。与安装表
面的附着明显。
• 对于加有套管的轴向引线元器件(玻璃体元
器件除外),粘合剂接触元器件的两个端面,
粘接高度为元器件直径的25-50%(高度)。
•当有要求时,玻璃体元器件在涂布粘合剂之
前要加套管。
• 粘合剂,如支撑、加固等所用的,没有接触
加有套管的玻璃本体元器件上未被套管覆盖
的区域。
• 对于加有套管的玻璃体元器件,粘合剂在元
器件两边的粘接范围为其长度的50%-100%,
粘接高度至少为元器件高度的25%。
• 对于多个垂直放置的元器件,粘合剂对每个元
器件的粘接范围至少为其长度(L)的50%,
且粘合剂在各元器件之间连续涂布,粘合剂
与安装表面有明显的附着,粘合剂对每个元
器件的粘接范围至少为其周长的25%。
• 粘合剂已固化。
L
Min 25% D
Max 50% D
D
50% L
L
Min 50% L
1
2
3
图7-62
1. 粘合剂
2. 俯视图
3. 周长的25%
L
L
Min 50% L
Min 50% L
1
2
2
图7-63
1. 俯视图
2. 粘合剂
7 通孔技术
7.2.2.1 元器件的固定 – 粘合剂粘接 – 未架⾼元器件
7-28 IPC-A-610E-2010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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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 -1级
制程警⽰-2级
缺陷 -3级
• 未加套管水平放置的元器件,粘接高度超过
元器件直径的50%, 只要俯视元器件时可见元
器件本体的整个顶部。
• 对于加有套管的玻璃本体元器件,粘合剂对
元器件两侧的粘接范围没有达到元器件长度
的50%-100%。
制程警⽰-1级
缺陷 - 2,3级
• 对于加有套管的轴向引线元器件(玻璃体元
器件除外),粘合剂没有接触元器件的两个端
面,或粘接高度小于元器件直径的25%,或大
于元器件直径的50%(高度)。
•由于被粘合剂覆盖,俯视元器件时不可见元
器件本体的整个顶部。
• 对于加有套管的玻璃体元器件,粘接高度未
达到元器件高度的25%。
未建⽴ -1
级
缺陷 - 2,3级
• 对于加有套管的玻璃体元器件, 俯视元器件
时不可见元器件本体的整个顶部。
L
Min 25% D
Max 50% D
50% L
2
3
L
Min 50% L
1
2
3
图7-64
1. <长度的50%
2. 俯视图
3. <周长的25%
图7-65
7 通孔技术
7.2.2.1 元器件的固定 – 粘合剂粘接 – 未架⾼元器件(续)
7-29IPC-A-610E-2010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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