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 CH-65B CHINESE.pdf - 第122页
每日 清洗 剂 的 损失 量 等 于 加 到清洗 机器 中的 半水基 清洗 剂 量 减 去 通 过倾析器去 除 清洗 机器 中清洗 剂 量和在 冲 洗 水 中的量。 实 际挥 发性有 机 化合 物 排放 量( kg/day ) = 清洗 剂 中的 挥 发性有 机 化合 物 的 百 分 比 ( % ) × 清洗 剂 的 损 耗 量( kg / day ) 在 这种 情况 下: 清洗 剂 的 损耗 ( kg / day ) = A - B …

控,因为这些化合物的蒸汽会与氮的氧化物产生反应而产生地面臭氧和烟雾。从蒸发器里出来的水
蒸汽是用来浓缩洗涤槽内的化学物质,这就可能需要对空气排放量作个量化许可限制。在任何情况
下,在一个新的清洗流程确认下来之前,与管控机关作确认都显得很重要。 在一些州,使用蒸汽蒸
发器需要对许可量作限定,但是需要提供年度报告和不产生危险
废物的认证。
州(或者是空气清洁法案授权下的地方机构)根据这些特殊化学物的排放量进行管控。一开始从设
备中排出的某一种或者一些气体排放量超标了,那么空气可允许排放量就可能需要设定。世界范围
内的发展趋势是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管控日益迫切, 但是我们却未弄明白什么使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的组成呈现出国家与地区的差异性。有可能需要气体排放
控制设备来满足不同水平的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排放量。这些设备包括冷凝器、碳吸附器和热氧化器。
一些干燥过程需要使用氢氟氯碳化物,氢氟碳化物或者全氟化碳。所有的氢氟氯碳化物都会损坏臭
氧层尽管没有氯氟化合物对臭氧层破坏得厉害。这些物质的使用许可量都是根据蒙特利尔协议下的
法规设定
的。许多国家都已经明文禁止使用这些物质或者正准备禁止。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对气
温上升都存有很大隐患(一些全氟化碳物对气温上升的危险指数与二氧化碳比起来要超出10000多
倍)而且在大气中存在时间长。尽管一些国家还未颁布法规以限制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但是在未
来的十年内肯定
会颁布法规限制。在美国,环境保护署在显著的新替代方案(SAP)下管控不损耗
臭氧的替代物。 因此,非氢氟氯碳化物溶剂像溴一样必须要有环境保护署的许可(溴已经有了环境
保护署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不管是否有法规来控制有机卤化物的使用,为了环境、安全和健康
考虑不仅推荐控制这些物质使用量到最低程度,而且这样也会形成非常好的经
济意识。
9.2.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空气清洁法案要求各州针对具体的污染物质要符合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所有区域内的本底空气中存在的每种污染物都设定了可接收的最
大浓度值。这些污染物质包括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和臭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条款适用
于目前国家中某一种特别的污染物还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这种区域叫未达标准区
域)。如果你处在一个未达标准区域,而你的设备排放出一种未达标准的污染物,那么你不仅有一个
更低的污染物排放门槛需要许可量限制,而且你可能要满足比达标区域管控空气污染更为严格的污
染物排放要求。
针对臭氧(或者说是烟雾)排放量要求,电子制造商最可能受未达标区域标准要求影响。臭氧是一
种不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但是由臭氧前体(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和氮的氧
化物)和日光起反应
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与臭氧的产生直接相关。清洗过程中很可能会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而这化合物在夏季与日光反应又会产生烟雾。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与溶剂的蒸汽压力,设备的通风流量,清洗溶剂的温度,清洗剂在冲洗区
域中的温度和浓度都有直接关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以下情况下
排放量是最低的:
• 使用低蒸汽压力溶剂。
• 溶剂温度最低时。
• 为在清洗机器周围提供一个安全和舒适的工作条件,通风流速和流量保持尽可能低的时候。
• 在冲洗区域,化学物质在水里的温度和浓度保持尽可能低的时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考虑必须要与清洗剂的要求相平衡。大多数半水基清洗剂的蒸汽压力都比毫米
水银柱产生的压
力要低得多。也比普通酒精和其它低沸点的物质所产生的蒸汽压力要低得多。半水
基清洗剂所散发出的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量相对比较小且易变。具体的量取决于设备的型号和尺寸
以及操作条件。确定因蒸发而造成流失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去考虑清洗过程的质量平衡。计算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每日损耗量的最简单的办法就
是一开始就去计算每日清洗剂损失的重量,然后再乘上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在清洗剂配比中的百分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从材料安全数据表中得到。
2011年7月 IPC-CH-65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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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清洗剂的损失量等于加到清洗机器中的半水基清洗剂量减去通过倾析器去除清洗机器中清洗剂
量和在冲洗水中的量。
实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kg/day)=清洗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百分比(%)×清洗剂的损
耗量(kg/day)
在这种情况下:
清洗剂的损耗(kg/day)=A-B-C
其中:
A =每日加的清洗剂量(kg/day)
B =从倾析器中
去掉的清洗剂量(kg/day)
C =在冲洗水中消耗的清洗剂量(kg/day)
其中:
在冲洗水中消耗的清洗剂量C (kg/day)=D×E
其中:
D =在冲洗水中的清洗剂的浓度(kg/liter)
E =每日消耗的冲洗水量(liter/day)
通过确定冲洗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可以很容易量测在冲洗水中的半水基清洗剂浓度。化学需氧量和浓
度是成比例的。对大多数半水基清洗剂来说,
它的浓度(百万分之一)是通过量测的化学需氧量
除以2.5来计算的。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因清洗机器和操作参数的不同会有很大不同。一个典型的在线式机器每小
时可能会排放出大约半千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管控技术像除雾器、
排气线的禁区、洗涤器和冷凝器等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用户在考虑选择清洗
流程
时必须要认真考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要求的成本。无机化学清洗物质像碳酸盐、硫酸盐没有蒸
汽压力,所以也就不会成为使用这些清洗剂排放化学物质的一个因素。
9.2.2 有害的空⽓污染物(HAPs) 在空气清洁法案112章节列举了189种危险的空气污染物,而美国
环境保护署有对这些物质设定了全国范围内的排放标准。一些溶剂像二氯甲烷、全氯乙烯、三氯乙
烯、四氯化碳、特定
的乙二醇醚和三氯甲烷都被包含在空气清洁法案112章节危险气体物质列表这部
分。
美国环境保护署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最大程度可以实现的控制技术标准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物的排放
量。每一个标准都管控着从某一个特定的空气污染源出来的一种或者多种有毒气体的排放量。对一
个特定类型的工业来说,这种控制技术是目前在使用的最好的控制技术。
在空气清洁法案中为有毒气体污染物
设定的全国性的排放标准要求下,主要的污染空气有毒物质来
源处都必须要使用最大程度可实现的控制技术中的特定技术。设备中排放出来的气体量每年达到10
吨或者高出一种有害气体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者排放出的多种有害气体污染物的排放量的总和每年
达到25吨。那么这些设备将被认定为主要的有害气体的来源。每年的排放量是基于于24小时/天乘上
365天/年来计计算的。如
果一台设备一年用不了8760小时,那么这台设备将采用一个假想的最小的
排放量许可来限制其排放量达到实际的操作时数排放量,从而避免使用排放许可量的临界值和相关
的可允许排放要求。
有毒气体污染物全国性的排放标准要求受其影响的用户都要采用特定的控制技术来减少有毒气体的
排放量。具体来说,保存记录、作报告,有时候为了满足这些标准要求,气体排放的控制技术有可
能还需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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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美国环境保护署最终确定了含卤溶剂清洗剂有毒气体物质全国性排放标准。这个标准出
版在T部分,第63部分40CFR会影响新的和现有的卤化溶剂清洗的操作。具体指导可参照美国环保署
所发布的 EPA-453/R-94-081,美国环保署的卤化溶剂清洗剂有毒气体物质全国性排放标准的指导性
文件。
9.2.3 损耗臭氧的物质 空气清洁法案修正案也包括了控制破坏平流层
(是通过过滤有害的太阳光
线来保护地球的大气层)臭氧的化学物质的排出。美国环保署对这些物质作了两组列表:一类物质
和二类物质。一类物质包含氯氟物质,还包括三氯乙烷和四氯化碳。二类物质包含氢氟氯碳化物。
在1992年,美国环保署发布了最终的法规以执行清洁法案中的604章节部分。那部分是通过限制对平
流层臭氧有潜在危
险的物质的产生和消耗来实行蒙特利尔条约下美国的义务。所有的一类物质都被
认定是对臭氧层有破坏的物质。公布在子部分A,82部分CFR40处的法规要求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
逐步停止使用这些放射性物质。这也包含了在电子行业广泛应用的二氯氟甲烷。
现有这些溶剂(在停止使用前生产的)的供应和循环使用的产品可以继续投放到开放性的市
场。此
禁令的例外包括制造用于转化过程(化工中间体)的产品和美国环保署许可的有特别重要用处的产
品(如哮喘吸入器)。
除此之外,第82.106部分40CFR要求产品包含或者制造中有损耗臭氧层的物质的需要特别贴一个警告
标签,注明“包含(或者制造中有)[插入物质名称在此处],这个物质对大众健康和环境有损害
,
会破坏高空大气层”。
美国清洁法案也要求美国环保署建立一个方案,注明对处理破坏臭氧物质的备选方案,并且要公布
可接收的和不可接收的替代物清单。在子部分G,第82部分40 CFR,对这个有意义的新的备选政策方
案有作描述,如果现在有或者有可能有其它的低风险的替代物,那么就禁止用任何对人健康或者环
境有害的物质来替代目前被规管的臭氧损害物。可接受的替代物CFC-
113和三氯乙烷包含水基清洗
剂和半水基清洗剂、氧化溶剂、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和二氯甲烷。
9.3 废⽔ 水清洁法案是一个综合的法案,此法案提出了要对溢出风险作报告,要列出优先处理的
污水,规定水的质量标准,并要对排到公共处理工厂或者水体的污水作出排放量许可限制。除此之
外,州地下水保护局和/或者地方对地下蓄水保护法令也对排放到地下井或者是由于坏的过滤
系统而
危及地下水质量的污水排放量作管控。我们应该要避免向现场的地下排放清洗污水,因为这种污水
排放很容易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而且还要费工厂成千上万的美元去做实地调查和排污。也正因为此
才推荐使用闭路的冲洗系统。
因为地方性的法规一般要比联邦政府的法规要严格的多,所以在排放污水,或者是引进新的化学
物
质或者化学流程到现有可允许的污水排放中之前就有必要咨询一下地方的管控机构。在过去,溶剂
清洗剂在沸腾的溶剂机器中是不会排出水基污染物的,所以现有的清洗剂用户没有对水质要求引起
足够的重视。地方公有处理工厂管控这些参数: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酸碱度、总悬浮固体量、
总毒性有机物量和金属浓度。对这些术语许可量限制能要求使用特别的污染控制设
备。
在所有国家,任何污水的排放,不管是总流量还是化学性的补充流量都必须要遵照国家的,区域的
和地方的法规。这些法规在严谨度上有不同,严谨程度在一些具体的条件下会有细微的变化。许多
国家,尤其是在欧洲,在全国范围内都设定了很严格的法律要求,这些要求涉及了污水质量的许多
方面。其它国家制定了相对狭隘性的法规,只涉及到比较重要的一些
水质问题。地方机构有可能会
降低国家性法规的严谨度,然而地方的加工工厂有能力处理超出规定的污水。一些小的用户常会降
低国家性的法规要求,尤其是那些用户发现处理轻微污染水的费用与可能造成的损害不成比例。排
放者必须要注意在一个地方可以使用的设备有可能在另外一个地方不允许使用。总之,在设备被投
入使用之前最好是
与当地的权利机构讨论确认一下,因为谁也不希望看到既成污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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