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 CH-65B CHINESE.pdf - 第157页
10.1 1.2.3 有害空⽓污染物 空 气清洁 法案 第 11 2 部 分 列出了 189 项 有 害空 气污染 物 ( HAP ) ,对此 EP A 已 经 制 定 了国 际 排放 标准。一 些 溶剂 如 二 氯 甲烷 、四 氯 乙烯 、三 氯 乙烷 、四 氯 化 碳 和三 氯 甲烷 等 都 包含在 CAA 的 11 2 个有 害空 气污染 物 的列表中。 EP A 发 行 了 最 大可 行控 制技术( MACT )标准来 降低 有…

– 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和其修订案下的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综合环保回应补偿和责任法案也叫超级基金下的废弃物不合理处置
– 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案下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排放报告
10.11.2 清洁空⽓法案 1990年11月15日,197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订案被签署成为法律(1977年也
修订过一次)。这些修订案包括关于溶剂使用的重
要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两章:
• 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和保持(第一章)。
•臭氧层的保护(第四章)。
10.11.2.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清洁空气法案对特定的污染物要求达到六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AQS)。AAQS确立了国家每个区域空气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这些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
(Ox),一氧化碳(CO)和臭氧。
空气清洁法案中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没有对特定污染物制定AAQS
的一些地区(这
些地区被叫做“盲区”)。1977年的修订案要求给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交实施方案,详细叙述国家如何
在最晚1987年时普及AAQS。
尽管有最后期限,许多地区污染物的排放仍然超出了排放标准。1990年的修订案根据其污染的严重
性又将“盲区”细分到各个类别里去。在盲区里排放污染物受到的管制比在非盲区
排放同样的污染
物要严格。
电子制造商最容易受到盲区地面臭氧(烟雾)管理要求的影响。臭氧是一种由臭氧前体(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VOCs)和阳光的反应生成而非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VOC的排放跟臭氧的产生有
直接关系。清洗的过程可能会排放VOC,它跟日光结合会形成烟雾。
许多常见溶剂被规定为VOCs,氯化溶剂三氯
乙烯就是其中一种。EPA在1996年将四氯乙烯排除出
VOC行列,只有个别国 家还把它视作VOC或者将其从VOC行列中免除。当多数地区将四氯乙烯免
除,而一些地区的空气质量局仍然将其作为VOC。国家和地方管理机构应该阐明此事。
10.11.2.2 消耗臭氧层物质 CAA修订案也包括关于控制被认为会破坏臭氧层的化学品使用的规定
(臭
氧层--大气中的一层,用来过滤紫外线,保护地球)。EPA已经建立了两组这类物质的清单:Ⅰ类
物质清单和Ⅱ类物质清单。Ⅰ类物质指包氯氟烃(CFCs),Ⅱ类物质包括含氢氯氟烃(HCFCs)。
1992年,EPA发行了关于实行清洁空气法案第604章的规定。该章规定了蒙特利尔协定书中美国通过
限制生产和消耗会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环保义务。四氯
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和三氯乙烷
被认定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s)。此法案,1995年12月31日出版在A部分,82章,40CFR,要求逐
步淘汰使用这类产品。
这些现存供应的(在禁止之前生产的)和回收的溶剂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禁令免责的产品包括
用于转换过程中的产品(化学半成品/化学媒介)和被EPA批准的“
必要的”使用的产品(如哮喘吸
入剂)。
另外,E部分的第82章40CFR要求包含或者生产ODSs的产品必须专门标示出含有ODS。
清洁空气法案也要求EPA建立一个寻找ODSs替代品的方案,同时公布一个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替代
品清单。这个寻找重要的新替代品政策(SAP)的方案在G部分,第82章,40 CFR中有详细描述。
一旦EPAs的可接受替代物的清单公布,将规定的
ODS替换成任何被认为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
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CFC-113和三氯乙烷的可接受溶剂替代品包括HFEs、HFCs、HFEs、含氧溶
剂、松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和二氯甲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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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3 有害空⽓污染物 空气清洁法案第112部分列出了189项有害空气污染物(HAP),对此EPA
已经制定了国际排放标准。一些溶剂如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三氯甲烷等都
包含在CAA的112个有害空气污染物的列表中。
EPA发行了最大可行控制技术(MACT)标准来降低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每个MACT标准从特定
的空气污染源来控制一种或者多种空气有害污染物的排放。MACT在
给定类型产业中是现阶段使用
最好的控制技术。
在CAA有 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 目下,有害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必须使用MACT特定技
术。如果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潜在排放量等于或者大于10吨/年或者混合的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在
25吨/年就被认为是“主要来源”。
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受到影响的用户使用特定的管控技术来减少排放。一般情况下,记录
的
保持、报告及排放控制技术都需要通过升级来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
1994年,EPA将卤化溶剂清洗的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SHAP)定案。这个标准在40CFR 中63
章的第T部分,且已 经影响到现存的及新兴的卤化溶剂在清洗方面的应用。使用指南请咨询EPA出
版物EPA-453/R-94-081及EPA卤化溶剂清洗ESHAP的指导文件。
10.11.2.4 经营许可证 1990年的环境清洁法案修订案第五章要求明确标准污染
物的“主要来源”来
获得经营许可证,加强人们对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控制责任。虽然大部分污染物的阈值都在100吨/
年,但是有害空气污染物和二氧化氮的阈值根据所处位置只有10-50吨/年,可与当地空气质量管理
局确认第五章的经营许可证,期望第五章的经营许可证阈值不会被IPC公司的会员所触动。
10.11.3 ⽔清洁法案 在世纪之交,就已经
对排放到可通航水体或者支流中的污水排放量作了限定
要求。现代版的水清洁法案(CWA)是在1972年审核通过的,随后在1977及1978年做了修正,并于
1982年再一次修正。尽管CWA几乎有30年的历史了,但这个法案仍未得到完全实施。水清洁法案的
两个部分:溢出量报告要求和国家污染物排放系统,对工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10.11.3.1 溢出量报告 在水清洁法案的第311部
分,EPA建立了一个特定化学物质(40 CFR 117.3)
的可报告量清单。在1985年7月,这个清单被包含在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法案(也叫
CERCLA)管控的一个大化学物质清单里。这个法案可以在40 CFR 302.4中找到。这些报告数量
(RQ)范围从1磅到5000磅,是从许多标准里衍生而来的。不管何时,化学物质溢出量一旦等于/大
于它们各自的可报告量,就立即向美国海岸警卫队国际反应
中心
12
或者最近的海岸警卫区办公室
(33 CFR 153.203)报告。
违反这一条款的代价很大。海关警卫队会评估清理废物的费用以及违规罚款的费用。除此之外,EPA
还会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并重新拿回钱财。任意排放可能会受到高达$250000罚
款。而缺失溢出量报告可能会导致高达$10000的罚款或者一年以内的监禁,
或者两者兼有。
10.11.3.2 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PDES) 水清洁法案的第301,304,306,307和402部分批
准建立法规和颁布一些污水排放许可量的限制来控制向美国水体里排放的污水量。国家污染排放清
除系统许可量计划管控这些排放量。如果工厂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道里,那么就会被认为是直接排
放。如果工厂将污水通过一个渠道
进行处理后,再排放到水道里,则认为是间接排放者。只有直接
排放者需要获得PDES 的许可。
电子行业中直接的排放者会根据其开始排放污水的时间而受到以下两种污水排放限制的影响:
• 电镀点源类。
•金属表面处理点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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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清洁法案污水排放限制指导方针包含对生化需氧量、酸碱度、金属和总的固体悬浮物的限制,以
及公司在使用特别技术的时候必须要符合这些值的限定。
10.11.3.3 总的毒性有机物 金属表面处理点源类别认为适当对溶剂型废物(例如,确保浓缩的毒性
有机废物如溶剂型去焊剂、脱脂剂和除漆剂不倒进污水里)加以管理,对于总有毒有机物排放
量在
2.13ppm水平的多种化学物质将允许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 如果一个工厂保证不会倾倒溶剂,那么工
厂就不需要持续检测总的毒性有机物含量,而只要发布保证符合总的有毒有机物排放许可量的管控
计划就可以了。
10.11.3.4 ⽔清洁法案对溶剂系统影响—概述 既然溶剂系统就是专门设计用来将污水排放量降到最
低的,那么水清洁法案对清洗印制线路板过程中用的溶剂影响应该很
有限。然而含氯或者含氟的溶
剂达到了废水排放的要求而排放到了污水处理工厂或者地表水域时,则需要受到现有的对总的毒性
有机物排放要求规则的限制。
10.11.4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概述 美国国会在197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旨在使目前环
境方面的法规趋于完善。此法案不仅系统管制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也管控无危险性的固体废物。
EPA大体上定义的固
体废物有:任何固体、液体、半固体或者由工业、商业、矿业或者农业操作而产
生的一些气体物质。
10.11.4.1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危险性废物 根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对于危险性的废物管控及处
理方式确定它最终的处置方式。工厂必须要确定某种物质是不是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EPA建议用这
些步骤来确定哪个物质不是RCRA
中管控的危险性固体废物。首先,根据40 CFR 261.4部分来判定这
种物质是不是排除在RCRA管控之外的。如果这种物质没有排除在外,就要判定这种物质是否符合以
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 确定这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性固体物质管控的清单中。例如,这种废物可能被当作危险性废物列在
了商业化学(P&U废物,详见40 CFR 261.33)、特定种
类(K 废物质,详见40 CFR 261.32)或者非
特定种类(F 废物质, 详见附录VII 到40 CFR 261)清单上。
•如果废物没有被列在以上清单上,便再判定废物是否具备以下四种危险废物特性中的一种:易燃
性、腐蚀性、反应性或者毒性。如果具备,那么这种废物就是明显的危险性固体废物。
如果废物符合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那么大体上就算是
一种有危险的废物而受到RCRA的管制。RCRA
要求任何人生产、运输、处理、储存或者报废这种废物的时候,都必须要通知相关的EPA区域办公室
或者指定的州机构的审核。这种危险废物的生产者必须也要获得环保署的认证号;遵照运输前关于
包装、贴标、唛头等的要求;符合报告的要求,符合90天的储存要求;没有环保署的认证号就不提
供废物
给运输者或者处理工厂。
10.11.4.2 危险性废物的排除 1981年11月17日,EPA在联邦登记薄上规定了废弃的商业化学产品或
者化学媒介损耗的微量条款。这些化学产品和媒介是在生产或者试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当它们与
废水结合在一起就不被认为是危险的废物,这点是服从于水清洁法案402或者307(b)部分的条款。
规定声
明损耗条款包含如下方面:普通操作处理过程中的损耗(例如,卸装过程中的溢漏或者箱子转
运或者集装箱转运过程中的溢漏,管道、真空管或者其它用来转运物质的设备的泄漏);工业设备,
储存缸或者其它容器的轻微泄漏,保养好的泵密封垫的泄漏;样品净化;释放器排放;安全淋浴器
和冲洗、清洗个人安全设备时水的
排放;冲洗过程中空容器里的残留。
这个规定也适用于污水和没有具体原始资料的危险性废物的混合物。清洗应用中用过的溶剂会溢漏
到污水管道中。只要生产者能够向污水处理者证明每周溶剂使用的最大量除以平均每周支流的流量
值不超过既有的标准值(在法规里),少量用过的溶剂与大量污水的混合物就不会被认为是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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