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CC-830C-2018 CN印制线路组件PCBA用电气绝缘化合物的鉴定及性能.pdf - 第15页

IPC-CC-830C CN 2018 年 12 月 5 3.5 物理要求 3.5.1 粘度 应当 按照 ASTM D1084 测量液态未固化敷形涂覆材料的粘度,测试条件 应当 由涂覆材料制造商 规定。测量所得粘度 应当 作为鉴定检验期间所收集的敷形涂覆材料数据的一部分。制造商 应当 采用该粘度数据 来预先确定质量符合性检验的可接受粘度范围。 3.5.2 外观 应当 借助具有 3 倍屈光度(约 1.75 倍)以上放大倍数的放大装置目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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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鉴定检验及测试
当敷形涂覆产品满足表 3-1 A 列所列要求时,则其达到了本标准的鉴定要求。
应当
使用按照 4.6 节要求制备的试样,按照指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应当
按照 4.8 节要求完成鉴定检验报告,并
保留相关测试数据作为鉴定证明。鉴定检验报告格式的实例见附录 A
在鉴定测试中,底层涂料连接涂覆层时,使用的底层涂料将记录在鉴定报告中。
当前按照 MIL-I-46058 鉴定合格的敷形涂覆材料,也
应当
承认其满足 IPC-CC-830 的要求。
在本文件出版日期之前,按照 MIL-I-46085 鉴定合格或正在再鉴定的敷形涂覆材料,也将承认其满足本文件的
要求。应该注意,MIL-I-46058 对于新设计的材料是无效的;而本文件可用于新设计的材料。
3.2.2 鉴定效力保持检验及测试
当敷形涂覆产品满足表 3-1 B 列所列要求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鉴定继续
有效。
应当
使用按照 4.6 节要求制备的试样,按照指定的测试方法以 4.2.2.1 节规定的频次进行测试。有关的测
试结果
应当
与初始鉴定测试结果进行对比。检验报告
应当
按照 4.8 节要求完成,并保留相关测试数据作为鉴定
效力保持证明。鉴定效力保持检验报告格式的实例见附录 B
3.2.3 质量符合性检验及测试
当敷形涂覆产品满足表 3-1 C 列所列要求时,则可验证其质量一致性。
应当
使用按照 4.6 节要求制备的试样,按照指定的测试方法以 4.2.3.1 节规定的频次进行测试。有关的测试结果
应当
与初始鉴定测试结果作对比。检验报告
应当
按照 4.8 节要求完成,并保留相关测试数据作为质量符合性证明。
质量符合性报告格式的实例见附录 C
3.2.4 附加测试
制造商与客户可协商确定在不同的测试载体上,以不同的频次或条件,对超出本标准的属性
进行附加测试。但这类测试
不应当
取代本标准在此规定的任何测试要求。
3.3 材料要求
3.3.1 材料
敷形涂覆材料
应当
无降低涂覆层性能的外来物体 / 材料。
3.3.2 保存期限
敷形涂覆材料在制造商所指定的保存期限内及储存条件下,
应当
满足本标准的所有要求。具
有两种或多种组分的涂覆材料保存期限
应当
以保存期限最短的组分为准。
验证保存期限的测试
应当
包括绝缘电阻(IR)和介质耐压(DWV)测试。
3.3.3 固化
按照制造商推荐的参数施加和固化,敷形涂覆材料
应当
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3.4 化学要求
3.4.1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测试(FTIR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FTIR)测试
应当
作为涂覆层鉴定的一部分。
FTIR 测试方法由涂覆层供应商选择。当用于鉴定效力保持检验时, FTIR 光谱
应当
与鉴定检验时获得的光谱
进行对比。吸收峰的完全消失或吸收峰的增加意味着敷形涂覆产品化学物有变化FTIR 检测到的化学物变化
有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导致产品的变化。产品变化的定义见 4.3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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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物理要求
3.5.1 粘度 应当
按照 ASTM D1084 测量液态未固化敷形涂覆材料的粘度,测试条件
应当
由涂覆材料制造商
规定。测量所得粘度
应当
作为鉴定检验期间所收集的敷形涂覆材料数据的一部分。制造商
应当
采用该粘度数据
来预先确定质量符合性检验的可接受粘度范围。
3.5.2 外观 应当
借助具有 3 倍屈光度(约 1.75 倍)以上放大倍数的放大装置目视观察在此规定的测试载体
上敷形涂覆层的外观。仲裁检验
应当
4 倍的放大倍数下完成。
施加未固化的敷形涂覆材料在室内环境下观察
应当
平整且无粘性。此外,测试载体上的敷形涂覆层
应当
无气泡、
针孔、起泡、裂缝、微裂纹、剥离、起皱、白斑等,且无逆转迹象或引起腐蚀。对于 UT 涂覆层,外观目视检
应当
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方法检验。
3.5.3 荧光性
含有荧光标记的敷形涂覆材料在紫外线照射下
应当
发荧光。不含荧光剂的材料不要求在黑光照
射下发荧光。
3.5.4 耐霉性 应当
根据 IPC-TM-650 测试方法 2.6.1.1 测定敷形涂覆材料耐霉菌滋生或受霉菌侵蚀的能力。固
化后的敷形涂覆层
不应当
有助于霉菌生长或受到霉菌生长的侵蚀。
3.5.5 柔韧性 应当
采用按照 FED-STD-141C 方法 C 版本 2012 准备的锡板作为柔韧性测试的测试载体。按照
IPC-TM-650 测试方法 2.4.5.1 测试涂覆后的在制板时,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
应当
无裂缝或微裂纹。
3.5.6 可燃性
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
应当
至少满足按照 UL94HB 水平燃烧测试测试。
3.6 电气要求
3.6.1
质耐压(DWV
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的介质耐压
应当
按照 IPC-TM-650 测试方法 2.5.7.1 使用图形 C
进行测量。
应当
无放电现象,如飞弧(表面放电)、打火花(气体放电)或击穿(击穿放电)等。漏电流
不应当
超过
10
μ
A
3.7 环境要求
3.7.1 湿度及绝缘电阻
敷形涂覆材料
应当
按照 IPC-TM-650 测试方法 2.6.3.4 测试。完成温湿度测试循环后,
在制板
应当
放置在温度 25±5 [77
±9 ] 和相对湿度 50±5% 的基准条件下保持 24 小时。
在潮湿测试期间、及潮湿测试完成再置于基准条件下 1 2 小时
,以及置于基准条件下 24 小时后,ER 型敷形
涂覆材料的最小绝缘电阻
应当
500M
Ω
5×10
8
欧姆),所有其他类型敷形涂覆材料的最小绝缘电阻均
应当
5000M
Ω
5×10
9
欧姆)
在基准条件下保持 24 小时后,
应当
评定外观,并
应当
测试介质耐压,结果
应当
分别满足 3.5.2 节和 3.6.1 节的
要求。未涂覆的板在 MIR 测试后不用介质耐压(DWV)测试。
3.7.2 热冲击 应当
按照 IPC-TM-650 测试方法 2.6.7.1 测试敷形涂覆产品,测试条件为温度 -65 125
[-85 ℉~ 257 ]100 个循环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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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温度循环测试后,已涂覆的测试载体
应当
放置在温度 25±5 [77±9 ]相对湿度 50±5% 的基准条件
下保持 24 小时。之后,
应当
评定外观和测试介质耐压,且分别满足 3.5.2 节和 3.6.1 节的要求。
3.7.3 温湿度老化(水解稳定性) 应当
按照 IPC-TM-650 测试方法 2.6.11.1 测试敷形涂覆产品。
标准试样的放置环境
应当
保持在温度 25±5 [77
±9 ]、相对湿度 50±5% 基准条件下。老化后的敷形涂
覆层
应当
无粘性。
应当
无软化、粉化、起泡、表面粘性、裂纹、附着力降低或者逆转成液态的现象。
3.8 特殊要求
任何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
应当
在采购文件中说明。
4 质量保证条款
4.1 检验职责
除非另有规定,敷形涂覆材料制造商负责完成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测试。所用的测试设施必
须经所有相关方协商同意,可以是敷形涂覆材料制造商、印制板组装厂、用户或相互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设施
或上述组合。用户保留确认任何规定的检验程序及符合规定章节测试结果的权利。
4.2 检验分类及频次
4.2.1
定检验
鉴定检验允许敷形涂覆材料制造商在标准试样上采用标准测试程序评定敷形涂覆产品的属
性。已通过鉴定配方的偏差可能会或也可能不会导致产品的变化,相应地可能需要或不需要作为新产品进行鉴
定检验。产品变化的定义见 4.3 节。
4.2.2 鉴定检验频次
每种敷形涂覆材料产品
应当
进行一次敷形涂覆鉴定检验。
4.2.3 鉴定效力保持检验
敷形涂覆产品满足效力保持检验后则鉴定继续有效。
4.2.3.1 鉴定效力保持检验频次
为证明始终符合原始的鉴定,
应当
每两年对每种敷形涂覆材料产品进行一次
鉴定效力保持检验。
4.2.4 质量符合性检验
为了表明材料属性及制程控制的一致性,
应当
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
应当
以适当的频次检验敷形涂覆材料批次是否符合在鉴定测试中完成的原有要求以确保产品性能持续。质量符
合性检验
应当
纳入统计过程控制程序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中(如 ISO 9001)。
4.2.4.1 质量符合性检验频次 应当
对每批或批次敷形涂覆产品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一个批或批次产品
应当
是一次连续生产出的所有敷形涂覆产品。要求对批或批次进行标识(见 5.3 )。
4.3 产品变化
经供应商原始鉴定合格的敷形涂覆材料配方的以下变化构成了产品的变化,
应当
采用新的产
品名称或产品代码。由供应商决定产品名称的变化范围,但产品名称或代码的变化
应当
明确告知用户或终端用
户。
应当
要求对改变后的敷形涂覆材料配方进行另外的鉴定。原始配方的鉴定结果
应当
不能用于新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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