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CC-830B印制线路组件用电气绝缘化合物的鉴定和性能.pdf - 第10页
3.5 物理要求 3.5.1 粘度 应当 按照 ASTM D-1084 测量 未 固 化敷形涂覆材料的粘度, XY 类型 除 外。 应当 由 涂覆材料制造商 规 定测试 条件 。测量所得粘度 应当 作为鉴定检验期 间 所 收 集 的敷形涂覆材料 数据 的一 部 分。制造商 应当 采 用 该 粘度 数据 来 预先确 定质量符合性检验的可 接 受 粘度范围。 3.5.2 外观 应当 借 助具 有 3 倍屈 光度( 约 1.75 倍 )以上 …

3.2.3 质量符合性检验测试 当敷形涂覆产品
满足表3-1的C列所列要求时,则可验证其质量
一致性。应当使用按照4.6节要求制备的试样,
按照指定的测试方法以4.2.3.1节规定的频次进行
测试。有关的测试结果应当与初始鉴定测试结果
作对比。应当按照4.8节要求完成检验报告,并
保留相关测试数据作为质量符合性证明。质量
符合性报告格式的实例见附录C。
通常由涂料制造商进行敷形涂覆质量符合性
检验,但用户也可通过适当的协议将其作为来
料检验程序。
3.2.4 附加测试 制造商与用户可协商确定对
不同的测试载体,以不同的频次或条件,针对本
标准以外的属性
进行附加的测试。但这类测试
不应当取代本标准在此规定的任何测试要求。
3.3 材料要求
3.3.1 材料 敷形涂覆材料应当是无害物质。
3.3.2 保质期 敷形涂覆材料在制造商所指定
的保质期内及存储条件下,应当满足本标准的
所有要求。具 有两种或多种组分的涂料保质
期应当以保质期最 短的组分为准。验证保质
期的测试应当由绝缘电阻(IR)测 试 和 介质耐
压(DWV)测试组成。
3.3.3 固化 按照制造商指定的程序涂布和固
化敷形涂覆后,敷形涂覆材料应当具有所有需
求的性能。
当按照规定测试时,敷形涂覆材料应当在供
应商推荐的时间和温度条件下达到最终硬度。
3.4 化学要求
3.4.1 傅⽴叶变换红外光谱测试(FTIR)应当
由用户和供应商的协商
确定(AABUS)进行傅立
叶变换红外光谱(FTIR)测试,该测试结果作为
鉴定检验期间所收集的敷形涂覆材料数据的一
部分。当用于鉴定效力保持检验时,其FTIR光谱
应当与原鉴定检验时获得的光谱进行对比。吸收
峰值的完全消失或吸收峰的增加意味着敷形涂
覆材料产品化学组成的变化。FTIR检测到的化
学组成的变化有可能会导致或也有可能不会导
致产品的变化。见4.3节对产品变化的定义。
表3-1 敷形涂覆产品的鉴定、鉴定效⼒保持及质量符合性要求
章节号 要求 测试⽅法
ABC
鉴定 鉴定效⼒保持 质量符合性
3.3.1 材料 目检 XXX
3.3.2 保质期 – X
3.3.3 固化 – XXX
3.4.1
傅立叶变换红外
光谱测试(FTIR)
AABUS X X
3.5.1 粘度 ASTM D-1084 X X
3.5.2 外观 目检 XXX
3.5.3 荧光性 在UV光下目检 XXX
3.5.4 防霉菌
IPC-TM-650
测试方法2.6.1.1
XX
3.5.5 柔韧性
IPC-TM-650
测试方法2.4.5.1
X
3.5.6 易燃性 UL 94 HB X X
3.6.1 介质耐压
IPC-TM-650
测试方法2.5.7.1
X
3.7.1
潮湿环境下的
绝缘电阻
IPC-TM-650
测试方法2.6.3.4
XX
3.7.2 热冲击
IPC-TM-650
测试方法2.6.7.1
X
3.7.3
温度及湿度老化
(水解稳定性)
IPC-TM-650
测试方法2.6.11.1
X
2008年10月 IPC-CC-830附修订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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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物理要求
3.5.1 粘度 应当按照ASTM D-1084测量未固
化敷形涂覆材料的粘度,XY类型除外。应当由
涂覆材料制造商规定测试条件。测量所得粘度
应当作为鉴定检验期间所收集的敷形涂覆材料
数据的一部分。制造商应当采用该粘度数据来
预先确定质量符合性检验的可接受粘度范围。
3.5.2 外观 应当借助具有3倍屈光度(约1.75
倍)以上放大倍数的放大装置目视观察在此规
定的测试载体上敷形涂覆层的外观。仲裁检验
应当在10倍的放大倍数下完成。
未固化的敷形涂覆材料应当是无害物质,且无
气泡、针孔
、白斑、起泡、起皱、开裂、剥离等
现象。在室内环境下观察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
时,敷形涂覆层应当平整、均匀、透明或半透
明且无粘性。此外,测试载体上的敷形涂覆层
应当无气泡、针孔、起泡、裂缝、细裂纹、剥
离、起皱、斑点等,且无逆转迹象或应当不引
起腐蚀。
3.5.3 荧光性 敷形涂覆材料在紫外线(黑光)
照射下应当发荧光,XY类型除外。
3.5.4 防霉菌性 应当根据IPC-TM-650测试方
法2.6.1.1测定敷形涂覆材料抗霉菌滋生
的能力。
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不应当有助于霉菌生长
或受到霉菌生长的影响。
3.5.5 柔韧性 应当采用按照FED-STD-141方法
2012准备的锡板作为柔韧性测试的测试载体。
按照IPC-TM-650测试方法2.4.5.1测试涂覆后的
板子时,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应当无裂缝或细
裂纹。
3.5.6 易燃性 应当按照UL94HB(水平燃烧
测试)测试方法的详细要求进行固化后敷形涂
覆层的易燃性测试。
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应当满足的UL94HB(水
平燃烧测试)的要求:
a. 对于厚度为3.0~13mm[0.118~0.512in]的试
样,跨
度为75mm[2.95in]时,燃烧速度未超过
40mm[1.57in]/min;或
b. 对于厚度小 于3.0mm[0.118]的试样,跨度为
75mm[2.95in]时,燃烧速度未超过75mm[2.95
in]/min;或
c. 在距基准点100mm[3.973in]处停止燃烧。
3.6 电⽓要求
3.6.1 介质耐压(DWV)应当按照IPC-TM-650
测试方法2.5.7.1测量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的介质
耐压。
漏电流应当不超过10μA。应当无放电现象,
如飞弧(表面放电)、打火花(气体放电)或击
穿(击穿放电)等。
3.7 环境要求
3.7.1 潮湿环境下的绝缘电阻 按照IPC-TM-650
测试方法2.6.3.4测试敷形涂覆材料。完成温度及
湿度测试循环后,板子应当放置在温度25±5°C
[77±9°F]、相对湿度50±5%的基准条件下保持24
小时。
在进行潮湿测试期间、及潮湿测试完成再置
于基准条件下1到2小时后,以及置于基准条件下
24小时后,ER型敷形涂覆材料的绝缘电阻应当
为500MΩ,所有其它类型敷形涂覆材料的绝缘
电阻均应当为5000MΩ。
在基准确条件下保持24小时后,应当评定外
观,并
应当测试介质耐压,结果应当分别满足
3.5.2节和3.6.1节的要求。
3.7.2 热冲击 应当按照IPC-TM-650测试方法
2.6.7.1测试敷形涂覆产品,测试条件:温度-65°C
~125°C[-85°F~257°F],循环周期100个。
完成温度循环测试后,已涂覆的测试载体应
当放置在温度25±5°C[77±9°F]、湿度50±5%基准
条件下保持24小时。之后,应当评定外观,并
应当测试介质耐压,结果应当分别满足3.5.2节
和3.6.1节的要求。
3.7.3 温度及湿度⽼化(⽔解稳定性) 应当按
照IPC-TM-650测试方法2.6.11.1
测试敷形涂覆产
品。
标准试样的放置环境应当保持在温度25±5°C
[77±9°F]、相对湿度50±5%的基准条件下。老化
后的敷形涂覆层应当不发粘。
IPC-CC-830附修订本1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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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无软化、粉化、起泡、表面发粘、裂缝、
剥离或者逆转成液态的现象。必须保持敷形涂
覆层的透明度,以便检视涂覆了敷形涂覆层的
元器件的识别标记与色码。
3.8 特殊要求 任何特殊要求均由用户和供应
商协商确定,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职责 除非有其它规定,敷形涂覆材
料制造商负责完成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测试。
所用的测试设施必须经所有相关方协商同意,
可以是敷形涂覆材料制造商、印制板组装厂、
用户或相互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设施或上述组
合。用户保
留确认任何具体的检验程序及测试
结果符合规定章节的权利。
4.2 检验分类及检验频次
4.2.1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可允许敷形涂覆材
料制造商在标准试样上采用标准测试程序评定
敷形涂覆产品的属性。已鉴定合格的产品配方
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或也可能不会导致产品的变
化,可能因此需要或不需要作为一种新产品进
行鉴定检验。见4.3节关于产品变化的定义。
4.2.1.1 鉴定检验频次 应当对每种敷形涂覆
材料产品进行一次鉴定检验。
4.2.2 鉴定效⼒保持检验 如敷形涂覆产品经
效力保持检验后满足要求,则鉴定继续有效。
4.2.2.1 鉴定效⼒保持检验频次 为了证明其
始终符合原始的鉴定,应当每两年对每种敷形
涂覆材料产品进行一次鉴定效力保持检验。
4.2.3 质量符合性检验
为了表明材料属性及
制程控制的一致性,应当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
应当以适于确保产品性能连续稳定的频次,检
验敷形涂覆材料的批次是否符合在鉴定测试中
完成的原有要求。质量符合性检验应当纳入统
计过程控制程序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中(如ISO
9000)。
4.2.3.1 质量符合性检验频次 应当对每批敷
形涂覆产品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一批产品应当
是一次连续运行生产出的所有敷形涂覆产品。
要求进行批次标识(见5.3节)。
4.3 产品变化 经供应商原始鉴定合格的敷形
涂覆材料配方的以下变化构成了产品的变化,
应当采用新的产品名称或产品代码。
由供应商
决定产品名称的变化范围,但产品名称或代码
的变化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或终端用户。应当要
求对改变后的敷形涂覆材料配方进行另外的鉴
定。原始配方的鉴定结果不能用于新配方。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重量变化超过原配方成分
重量的±2%。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增加或删除。
• 染料或颜料类型的变化。
•配方中“惰性”原料的增加、删除或变化。
以下情况不会构成配方变化,不要求针对变化
进行另外的鉴定,但却需要通知
用户: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重量变化少于原配方成分
重量的±2%。
• 任何挥发性组分(溶剂)的增加、删除或变
化,且敷形涂覆干燥 后残余物重量变化少于
1%(采用推荐的干燥程序)。
• 因调整粘度而导致的固体与挥发性成分比例的
变化。
4.4 测试设备及检验设施 测试、测量设备及
检验设施应当具有足够的精度、质量及数量,
以容许进行所要求的检验,并应当由相关各方
参与建立和维护或使其可接近。同时应当根据
ANSI/NCSL Z540-1或ISO 10012-1的要求,建立
及维护校
准系统以控制测量测试设备的精度。
4.4.1 标准实验室条件 除非本标准或单项测试
方法另有 规定,测试测量及条件应当为:温度
15~35°C[59~95°F],气压 650~800毫米汞柱
[0.86~1.05巴],最大相对湿度75%。为了仲裁时
能获得可再现的结果,必须严密控制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应当规定为:温度25±3°C[77±5.4°F],
相 对湿度40~60% RH, 气压650~800毫米汞柱
[0.86~1.05巴]
4.4.2 环境试验箱内可允许的温度变化 使用
试验箱时,应当只能将待测试试样放置在
如下
定义的工作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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