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CC-830B印制线路组件用电气绝缘化合物的鉴定和性能.pdf - 第12页
a. 工 作 区域 的 基 准 温 度变化 : 试验 箱 控制 器 应 当 能 够将 工 作 区域 内 任何单个参 考 点 基 准 温 度的变化控制在 ±2°C[±3.6°F] 内 。 b. 工 作 区域 的 空间 温 度变化 :温箱 的 结构 应当 可 使: 在任一 给 定 时 间 , 工 作 区域 内 的任何 一 点 的 温 度与参 考 点 温 度的 偏差 应当 不大 于 3°C[5.4°F] , 但 与 产生热 量的试 样 紧邻 …

应当无软化、粉化、起泡、表面发粘、裂缝、
剥离或者逆转成液态的现象。必须保持敷形涂
覆层的透明度,以便检视涂覆了敷形涂覆层的
元器件的识别标记与色码。
3.8 特殊要求 任何特殊要求均由用户和供应
商协商确定,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职责 除非有其它规定,敷形涂覆材
料制造商负责完成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测试。
所用的测试设施必须经所有相关方协商同意,
可以是敷形涂覆材料制造商、印制板组装厂、
用户或相互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设施或上述组
合。用户保
留确认任何具体的检验程序及测试
结果符合规定章节的权利。
4.2 检验分类及检验频次
4.2.1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可允许敷形涂覆材
料制造商在标准试样上采用标准测试程序评定
敷形涂覆产品的属性。已鉴定合格的产品配方
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或也可能不会导致产品的变
化,可能因此需要或不需要作为一种新产品进
行鉴定检验。见4.3节关于产品变化的定义。
4.2.1.1 鉴定检验频次 应当对每种敷形涂覆
材料产品进行一次鉴定检验。
4.2.2 鉴定效⼒保持检验 如敷形涂覆产品经
效力保持检验后满足要求,则鉴定继续有效。
4.2.2.1 鉴定效⼒保持检验频次 为了证明其
始终符合原始的鉴定,应当每两年对每种敷形
涂覆材料产品进行一次鉴定效力保持检验。
4.2.3 质量符合性检验
为了表明材料属性及
制程控制的一致性,应当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
应当以适于确保产品性能连续稳定的频次,检
验敷形涂覆材料的批次是否符合在鉴定测试中
完成的原有要求。质量符合性检验应当纳入统
计过程控制程序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中(如ISO
9000)。
4.2.3.1 质量符合性检验频次 应当对每批敷
形涂覆产品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一批产品应当
是一次连续运行生产出的所有敷形涂覆产品。
要求进行批次标识(见5.3节)。
4.3 产品变化 经供应商原始鉴定合格的敷形
涂覆材料配方的以下变化构成了产品的变化,
应当采用新的产品名称或产品代码。
由供应商
决定产品名称的变化范围,但产品名称或代码
的变化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或终端用户。应当要
求对改变后的敷形涂覆材料配方进行另外的鉴
定。原始配方的鉴定结果不能用于新配方。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重量变化超过原配方成分
重量的±2%。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增加或删除。
• 染料或颜料类型的变化。
•配方中“惰性”原料的增加、删除或变化。
以下情况不会构成配方变化,不要求针对变化
进行另外的鉴定,但却需要通知
用户: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重量变化少于原配方成分
重量的±2%。
• 任何挥发性组分(溶剂)的增加、删除或变
化,且敷形涂覆干燥 后残余物重量变化少于
1%(采用推荐的干燥程序)。
• 因调整粘度而导致的固体与挥发性成分比例的
变化。
4.4 测试设备及检验设施 测试、测量设备及
检验设施应当具有足够的精度、质量及数量,
以容许进行所要求的检验,并应当由相关各方
参与建立和维护或使其可接近。同时应当根据
ANSI/NCSL Z540-1或ISO 10012-1的要求,建立
及维护校
准系统以控制测量测试设备的精度。
4.4.1 标准实验室条件 除非本标准或单项测试
方法另有 规定,测试测量及条件应当为:温度
15~35°C[59~95°F],气压 650~800毫米汞柱
[0.86~1.05巴],最大相对湿度75%。为了仲裁时
能获得可再现的结果,必须严密控制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应当规定为:温度25±3°C[77±5.4°F],
相 对湿度40~60% RH, 气压650~800毫米汞柱
[0.86~1.05巴]
4.4.2 环境试验箱内可允许的温度变化 使用
试验箱时,应当只能将待测试试样放置在
如下
定义的工作区域内:
2008年10月 IPC-CC-830附修订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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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工作区域的基准温度变化:试验箱控制器应
当能够将工作区域内任何单个参考点基准温
度的变化控制在±2°C[±3.6°F]内。
b. 工作区域的空间温度变化:温箱的结构应当
可使:在任一给定时间,工作区域内的任何
一点的温度与参考点温度的偏差应当不大于
3°C[5.4°F],但与产生热量的试样紧邻的区域
可例外。
4.4.3 基准条件 作为计算用的基准条件应当
为:温度25°C[77°F],气压760
毫米汞柱[1.01巴],
相对湿度50%。
4.5 检验程序 应当根据3.2节规定的测试要求
进行检验,按照4.6节要求制备试样,按照表3-1
所列的测试方法程序对样品进行测试。
4.6 检验抽样
4.6.1 测试载体 所采用的测试载体应当符合
表4-1中列出的具体测试方法。
图4-1图示了IPC-B-25A规定的标准测试板。
所采用的测试图形应当符合测试方法的规定。
如图4-2所示,温度和湿度老化测试用组件应
当用符合IPC-4101/21、IPC-4101/24、IPC-4101/
25、IPC-4101/26规定的基材制成,基材上有17μm
厚的镀
有锡或涂覆有焊料的Y形导体。测试组件
应当包含两个电阻:一个用油墨标识;另一个
用色环标识。
所采用的玻璃板应当为标准的实验室用玻璃
板,尺寸最小为50mmX50mm[1.97inX1.97in]。
根据UL94规范,易燃性测试条应当是13mm
[0.512in]宽,130mm[5.118in]长。
表4-1 测试载体及试样数量
章节 要求的测试 测试⽅法 测试载体 试样数量
3.5.2 外观 目检
玻璃板* 4块涂覆1块不涂覆3.5.3 荧光性 在UV下目检
4.6.4 厚度 ASTM-D-1005
3.5.4 防霉菌性
IPC-TM-650
测试方法2.6.1.1
玻璃板 4块涂覆
3.5.5 柔韧性
IPC-TM-650
测试方法2.4.5.1
锡板 4块涂覆
3.5.6 易燃性 UL 94 HB UL 94测试条 20块涂覆
3.6.1 介电质耐压
IPC-TM-650
测试方法2.5.7.1
IPC-B-25A
测试板
5块涂覆
3.7.1 湿度及绝缘电阻
IPC-TM-650
测试方法2.6.3.4
IPC-B-25A
测试板
4块涂覆1块不涂覆
3.7.2 热冲击
IPC-TM-650
测试方法2.6.7.1
IPC-B-25A
测试板
5块涂覆
3.7.3
温度及
湿度老化
(水解温定性)
IPC-TM-650
测试方法2.6.11.1
Y形测试组件
5块涂覆
(1块作为标准)
* 对于这些检验可使用相同的试样。
IPC-830b-4-1-cn
图4-1 IPC-B-25A
IPC-CC-830附修订本1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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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FED-STD-141方法2012的要求制备
锡板。
4.6.2 试样数量 试样的最小数量要求应当如
表4-1所述,或按能够达到用户与供应商之间协
商要求的统计置信度而定。
4.6.3 涂覆前的准备 在开始 涂覆前应当清
洁、处置和保存所制备的测试载体,以满足IPC-
6012清洁度的要求(见6.3节和6.4节)。
如果且当敷形涂覆制造商推荐与敷形涂覆材
料一起使用的底层涂料时,该底层涂料应当与
敷形涂覆材料一起使用,以进行鉴定测试。
4.6.4 涂覆 应当在图形和/或组件上涂覆敷形
涂覆材料并在厂家推荐的时间
和温度条件下进
行固化。应当根据ASTM-D-1005测试其厚度,
使用千分尺或是精度达到12.5±2.5μm的量具进行
测试。对于XY型涂料,可通过光学仪器测量其
厚度。玻璃板也可以用于仲裁时的敷形涂覆层
厚度测量。
基于鉴定、鉴定效力保持和质量符合性检验
的目的,测试载体上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厚度
应当符合表4-2的规定。对于涂覆及固化后的印
制 线路组 件产品上的敷形涂覆层实际厚度要
求,参见J-STD-001或IPC-2221。
4.7 失效 一个或多个失效发生时,在确定失
效模式并纠正后,应当重新进行
测试。若纠正
措施导致发生了如4.3节所述的产品变化,应当
重新鉴定变化后的产品。
4.8 检验报告
4.8.1 鉴定报告 试样、设备、程序和环境条
件可能会随地点或测试系统而变化,因此要求
全面准确地报告样品的制备、测试详情和验证
数据。应当在鉴定检验报告中汇总检验结果,
包括清晰地标明产品的级别。鉴定检验报告格
式的实例见附录A。
4.8.2 鉴定效⼒保持报告 对于鉴定效力保持
检验,要求全面准确地报告样品的制备、测试
详情和验证数据。其结果应当与原始的鉴定检
验结果进行对比,并
据此作出报告。应当在鉴
定保持效力检验报告中汇总检验结果。鉴定效
力保持检验报告格式的实例见附录B。
4.8.3 质量符合性报告 质量符合性检验结果
应当与原始的鉴定检验结果及以前的质量符合
性检验结果进行对比。应当在质量符合性检验
报告中汇总检验结果。附录C给出了质量符合性
检验报告格式的实例。
5 交付准备
5.1 包装容器 包装容器应当符合良好的商业
惯例。容器应当为不会与被包装的敷形涂覆材
料发生反应、不会使敷形涂覆材料质量退化或影
响敷形涂覆材料质量的防腐蚀材料。当敷形涂
覆材料为多组分时,每一组分应当独立包
装,
并且数量应当足够和其它组分反应,且总量应
当符合采购合同的规定。
IPC-830b-4-2-cn
图4-2 具有Y形图形的试样
75mm
[2.95in]
4.7mm
[0.185in]
38mm
[1.50in]
19mm
[0.748in]
6.30mm[0.2480in]
直径
2.3±0.13mm
[0.0906±0.00513in]
直径为
0.75±0.08mm
[0.0295±0.0031in]
最小
0.75mm[0.0295in]
最小
0.75mm±0.08mm[0.0295in±0.0031in]
最小
0.75mm[0.0295in]
3.2mm
[0.126in]
最小
25±1.5mm
[0.984±0.0591in]
直径
3.8±0.13mm
[0.150±0.00512in]
直径为
1.3±0.08mm
[0.051±0.0031in]
表4-2 测试载体上的厚度要求
涂料类型 厚度
AR 25-75µm[0.98-2.95mil]
UR 25-75µm[0.98-2.95mil]
ER 25-75µm[0.98-2.95mil]
SR 50-200µm[1.97-7.87mil]
XY 12.5-50µm[0.49-1.97mil]
2008年10月 IPC-CC-830附修订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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