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CC-830B印制线路组件用电气绝缘化合物的鉴定和性能.pdf - 第11页
应当 无 软 化、 粉 化、 起 泡 、表 面 发粘、 裂缝 、 剥离 或者 逆转 成 液态 的 现 象 。 必须 保持敷形涂 覆 层 的 透 明度,以 便 检 视 涂覆了敷形涂覆 层 的 元 器件 的 识别 标 记 与 色码 。 3.8 特殊要求 任何 特殊 要求 均 由 用 户 和 供应 商协商 确 定,并 应当 在 采购 文 件 中说明。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职责 除 非 有其 它规 定,敷形涂覆材 料制造商 负 责完 …

3.5 物理要求
3.5.1 粘度 应当按照ASTM D-1084测量未固
化敷形涂覆材料的粘度,XY类型除外。应当由
涂覆材料制造商规定测试条件。测量所得粘度
应当作为鉴定检验期间所收集的敷形涂覆材料
数据的一部分。制造商应当采用该粘度数据来
预先确定质量符合性检验的可接受粘度范围。
3.5.2 外观 应当借助具有3倍屈光度(约1.75
倍)以上放大倍数的放大装置目视观察在此规
定的测试载体上敷形涂覆层的外观。仲裁检验
应当在10倍的放大倍数下完成。
未固化的敷形涂覆材料应当是无害物质,且无
气泡、针孔
、白斑、起泡、起皱、开裂、剥离等
现象。在室内环境下观察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
时,敷形涂覆层应当平整、均匀、透明或半透
明且无粘性。此外,测试载体上的敷形涂覆层
应当无气泡、针孔、起泡、裂缝、细裂纹、剥
离、起皱、斑点等,且无逆转迹象或应当不引
起腐蚀。
3.5.3 荧光性 敷形涂覆材料在紫外线(黑光)
照射下应当发荧光,XY类型除外。
3.5.4 防霉菌性 应当根据IPC-TM-650测试方
法2.6.1.1测定敷形涂覆材料抗霉菌滋生
的能力。
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不应当有助于霉菌生长
或受到霉菌生长的影响。
3.5.5 柔韧性 应当采用按照FED-STD-141方法
2012准备的锡板作为柔韧性测试的测试载体。
按照IPC-TM-650测试方法2.4.5.1测试涂覆后的
板子时,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应当无裂缝或细
裂纹。
3.5.6 易燃性 应当按照UL94HB(水平燃烧
测试)测试方法的详细要求进行固化后敷形涂
覆层的易燃性测试。
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应当满足的UL94HB(水
平燃烧测试)的要求:
a. 对于厚度为3.0~13mm[0.118~0.512in]的试
样,跨
度为75mm[2.95in]时,燃烧速度未超过
40mm[1.57in]/min;或
b. 对于厚度小 于3.0mm[0.118]的试样,跨度为
75mm[2.95in]时,燃烧速度未超过75mm[2.95
in]/min;或
c. 在距基准点100mm[3.973in]处停止燃烧。
3.6 电⽓要求
3.6.1 介质耐压(DWV)应当按照IPC-TM-650
测试方法2.5.7.1测量固化后的敷形涂覆层的介质
耐压。
漏电流应当不超过10μA。应当无放电现象,
如飞弧(表面放电)、打火花(气体放电)或击
穿(击穿放电)等。
3.7 环境要求
3.7.1 潮湿环境下的绝缘电阻 按照IPC-TM-650
测试方法2.6.3.4测试敷形涂覆材料。完成温度及
湿度测试循环后,板子应当放置在温度25±5°C
[77±9°F]、相对湿度50±5%的基准条件下保持24
小时。
在进行潮湿测试期间、及潮湿测试完成再置
于基准条件下1到2小时后,以及置于基准条件下
24小时后,ER型敷形涂覆材料的绝缘电阻应当
为500MΩ,所有其它类型敷形涂覆材料的绝缘
电阻均应当为5000MΩ。
在基准确条件下保持24小时后,应当评定外
观,并
应当测试介质耐压,结果应当分别满足
3.5.2节和3.6.1节的要求。
3.7.2 热冲击 应当按照IPC-TM-650测试方法
2.6.7.1测试敷形涂覆产品,测试条件:温度-65°C
~125°C[-85°F~257°F],循环周期100个。
完成温度循环测试后,已涂覆的测试载体应
当放置在温度25±5°C[77±9°F]、湿度50±5%基准
条件下保持24小时。之后,应当评定外观,并
应当测试介质耐压,结果应当分别满足3.5.2节
和3.6.1节的要求。
3.7.3 温度及湿度⽼化(⽔解稳定性) 应当按
照IPC-TM-650测试方法2.6.11.1
测试敷形涂覆产
品。
标准试样的放置环境应当保持在温度25±5°C
[77±9°F]、相对湿度50±5%的基准条件下。老化
后的敷形涂覆层应当不发粘。
IPC-CC-830附修订本1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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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无软化、粉化、起泡、表面发粘、裂缝、
剥离或者逆转成液态的现象。必须保持敷形涂
覆层的透明度,以便检视涂覆了敷形涂覆层的
元器件的识别标记与色码。
3.8 特殊要求 任何特殊要求均由用户和供应
商协商确定,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职责 除非有其它规定,敷形涂覆材
料制造商负责完成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测试。
所用的测试设施必须经所有相关方协商同意,
可以是敷形涂覆材料制造商、印制板组装厂、
用户或相互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设施或上述组
合。用户保
留确认任何具体的检验程序及测试
结果符合规定章节的权利。
4.2 检验分类及检验频次
4.2.1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可允许敷形涂覆材
料制造商在标准试样上采用标准测试程序评定
敷形涂覆产品的属性。已鉴定合格的产品配方
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或也可能不会导致产品的变
化,可能因此需要或不需要作为一种新产品进
行鉴定检验。见4.3节关于产品变化的定义。
4.2.1.1 鉴定检验频次 应当对每种敷形涂覆
材料产品进行一次鉴定检验。
4.2.2 鉴定效⼒保持检验 如敷形涂覆产品经
效力保持检验后满足要求,则鉴定继续有效。
4.2.2.1 鉴定效⼒保持检验频次 为了证明其
始终符合原始的鉴定,应当每两年对每种敷形
涂覆材料产品进行一次鉴定效力保持检验。
4.2.3 质量符合性检验
为了表明材料属性及
制程控制的一致性,应当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
应当以适于确保产品性能连续稳定的频次,检
验敷形涂覆材料的批次是否符合在鉴定测试中
完成的原有要求。质量符合性检验应当纳入统
计过程控制程序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中(如ISO
9000)。
4.2.3.1 质量符合性检验频次 应当对每批敷
形涂覆产品进行质量符合性检验。一批产品应当
是一次连续运行生产出的所有敷形涂覆产品。
要求进行批次标识(见5.3节)。
4.3 产品变化 经供应商原始鉴定合格的敷形
涂覆材料配方的以下变化构成了产品的变化,
应当采用新的产品名称或产品代码。
由供应商
决定产品名称的变化范围,但产品名称或代码
的变化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或终端用户。应当要
求对改变后的敷形涂覆材料配方进行另外的鉴
定。原始配方的鉴定结果不能用于新配方。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重量变化超过原配方成分
重量的±2%。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增加或删除。
• 染料或颜料类型的变化。
•配方中“惰性”原料的增加、删除或变化。
以下情况不会构成配方变化,不要求针对变化
进行另外的鉴定,但却需要通知
用户:
• 任何非挥发性组分的重量变化少于原配方成分
重量的±2%。
• 任何挥发性组分(溶剂)的增加、删除或变
化,且敷形涂覆干燥 后残余物重量变化少于
1%(采用推荐的干燥程序)。
• 因调整粘度而导致的固体与挥发性成分比例的
变化。
4.4 测试设备及检验设施 测试、测量设备及
检验设施应当具有足够的精度、质量及数量,
以容许进行所要求的检验,并应当由相关各方
参与建立和维护或使其可接近。同时应当根据
ANSI/NCSL Z540-1或ISO 10012-1的要求,建立
及维护校
准系统以控制测量测试设备的精度。
4.4.1 标准实验室条件 除非本标准或单项测试
方法另有 规定,测试测量及条件应当为:温度
15~35°C[59~95°F],气压 650~800毫米汞柱
[0.86~1.05巴],最大相对湿度75%。为了仲裁时
能获得可再现的结果,必须严密控制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应当规定为:温度25±3°C[77±5.4°F],
相 对湿度40~60% RH, 气压650~800毫米汞柱
[0.86~1.05巴]
4.4.2 环境试验箱内可允许的温度变化 使用
试验箱时,应当只能将待测试试样放置在
如下
定义的工作区域内:
2008年10月 IPC-CC-830附修订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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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工作区域的基准温度变化:试验箱控制器应
当能够将工作区域内任何单个参考点基准温
度的变化控制在±2°C[±3.6°F]内。
b. 工作区域的空间温度变化:温箱的结构应当
可使:在任一给定时间,工作区域内的任何
一点的温度与参考点温度的偏差应当不大于
3°C[5.4°F],但与产生热量的试样紧邻的区域
可例外。
4.4.3 基准条件 作为计算用的基准条件应当
为:温度25°C[77°F],气压760
毫米汞柱[1.01巴],
相对湿度50%。
4.5 检验程序 应当根据3.2节规定的测试要求
进行检验,按照4.6节要求制备试样,按照表3-1
所列的测试方法程序对样品进行测试。
4.6 检验抽样
4.6.1 测试载体 所采用的测试载体应当符合
表4-1中列出的具体测试方法。
图4-1图示了IPC-B-25A规定的标准测试板。
所采用的测试图形应当符合测试方法的规定。
如图4-2所示,温度和湿度老化测试用组件应
当用符合IPC-4101/21、IPC-4101/24、IPC-4101/
25、IPC-4101/26规定的基材制成,基材上有17μm
厚的镀
有锡或涂覆有焊料的Y形导体。测试组件
应当包含两个电阻:一个用油墨标识;另一个
用色环标识。
所采用的玻璃板应当为标准的实验室用玻璃
板,尺寸最小为50mmX50mm[1.97inX1.97in]。
根据UL94规范,易燃性测试条应当是13mm
[0.512in]宽,130mm[5.118in]长。
表4-1 测试载体及试样数量
章节 要求的测试 测试⽅法 测试载体 试样数量
3.5.2 外观 目检
玻璃板* 4块涂覆1块不涂覆3.5.3 荧光性 在UV下目检
4.6.4 厚度 ASTM-D-1005
3.5.4 防霉菌性
IPC-TM-650
测试方法2.6.1.1
玻璃板 4块涂覆
3.5.5 柔韧性
IPC-TM-650
测试方法2.4.5.1
锡板 4块涂覆
3.5.6 易燃性 UL 94 HB UL 94测试条 20块涂覆
3.6.1 介电质耐压
IPC-TM-650
测试方法2.5.7.1
IPC-B-25A
测试板
5块涂覆
3.7.1 湿度及绝缘电阻
IPC-TM-650
测试方法2.6.3.4
IPC-B-25A
测试板
4块涂覆1块不涂覆
3.7.2 热冲击
IPC-TM-650
测试方法2.6.7.1
IPC-B-25A
测试板
5块涂覆
3.7.3
温度及
湿度老化
(水解温定性)
IPC-TM-650
测试方法2.6.11.1
Y形测试组件
5块涂覆
(1块作为标准)
* 对于这些检验可使用相同的试样。
IPC-830b-4-1-cn
图4-1 IPC-B-25A
IPC-CC-830附修订本1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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