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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清洁 法案 污 水 排放 限制 指 导方 针 包含对 生 化 需氧 量、 酸碱 度 、 金属 和 总 的 固 体 悬浮 物 的限制, 以 及公司在 使 用 特 别 技术的时 候 必须 要 符 合 这些 值的限 定 。 10.1 1.3.3 总 的 毒 性有机物 金属 表面 处理点 源 类 别 认 为适 当 对 溶剂型 废 物 ( 例 如 , 确保 浓 缩 的 毒 性 有 机 废 物 如 溶剂型去焊剂 、 脱脂 剂 和 除 漆 剂 不…

10.11.2.3 有害空⽓污染物 空气清洁法案第112部分列出了189项有害空气污染物(HAP),对此EPA
已经制定了国际排放标准。一些溶剂如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三氯甲烷等都
包含在CAA的112个有害空气污染物的列表中。
EPA发行了最大可行控制技术(MACT)标准来降低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每个MACT标准从特定
的空气污染源来控制一种或者多种空气有害污染物的排放。MACT在
给定类型产业中是现阶段使用
最好的控制技术。
在CAA有 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 目下,有害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必须使用MACT特定技
术。如果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潜在排放量等于或者大于10吨/年或者混合的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在
25吨/年就被认为是“主要来源”。
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受到影响的用户使用特定的管控技术来减少排放。一般情况下,记录
的
保持、报告及排放控制技术都需要通过升级来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
1994年,EPA将卤化溶剂清洗的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SHAP)定案。这个标准在40CFR 中63
章的第T部分,且已 经影响到现存的及新兴的卤化溶剂在清洗方面的应用。使用指南请咨询EPA出
版物EPA-453/R-94-081及EPA卤化溶剂清洗ESHAP的指导文件。
10.11.2.4 经营许可证 1990年的环境清洁法案修订案第五章要求明确标准污染
物的“主要来源”来
获得经营许可证,加强人们对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控制责任。虽然大部分污染物的阈值都在100吨/
年,但是有害空气污染物和二氧化氮的阈值根据所处位置只有10-50吨/年,可与当地空气质量管理
局确认第五章的经营许可证,期望第五章的经营许可证阈值不会被IPC公司的会员所触动。
10.11.3 ⽔清洁法案 在世纪之交,就已经
对排放到可通航水体或者支流中的污水排放量作了限定
要求。现代版的水清洁法案(CWA)是在1972年审核通过的,随后在1977及1978年做了修正,并于
1982年再一次修正。尽管CWA几乎有30年的历史了,但这个法案仍未得到完全实施。水清洁法案的
两个部分:溢出量报告要求和国家污染物排放系统,对工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10.11.3.1 溢出量报告 在水清洁法案的第311部
分,EPA建立了一个特定化学物质(40 CFR 117.3)
的可报告量清单。在1985年7月,这个清单被包含在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法案(也叫
CERCLA)管控的一个大化学物质清单里。这个法案可以在40 CFR 302.4中找到。这些报告数量
(RQ)范围从1磅到5000磅,是从许多标准里衍生而来的。不管何时,化学物质溢出量一旦等于/大
于它们各自的可报告量,就立即向美国海岸警卫队国际反应
中心
12
或者最近的海岸警卫区办公室
(33 CFR 153.203)报告。
违反这一条款的代价很大。海关警卫队会评估清理废物的费用以及违规罚款的费用。除此之外,EPA
还会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并重新拿回钱财。任意排放可能会受到高达$250000罚
款。而缺失溢出量报告可能会导致高达$10000的罚款或者一年以内的监禁,
或者两者兼有。
10.11.3.2 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PDES) 水清洁法案的第301,304,306,307和402部分批
准建立法规和颁布一些污水排放许可量的限制来控制向美国水体里排放的污水量。国家污染排放清
除系统许可量计划管控这些排放量。如果工厂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道里,那么就会被认为是直接排
放。如果工厂将污水通过一个渠道
进行处理后,再排放到水道里,则认为是间接排放者。只有直接
排放者需要获得PDES 的许可。
电子行业中直接的排放者会根据其开始排放污水的时间而受到以下两种污水排放限制的影响:
• 电镀点源类。
•金属表面处理点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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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清洁法案污水排放限制指导方针包含对生化需氧量、酸碱度、金属和总的固体悬浮物的限制,以
及公司在使用特别技术的时候必须要符合这些值的限定。
10.11.3.3 总的毒性有机物 金属表面处理点源类别认为适当对溶剂型废物(例如,确保浓缩的毒性
有机废物如溶剂型去焊剂、脱脂剂和除漆剂不倒进污水里)加以管理,对于总有毒有机物排放
量在
2.13ppm水平的多种化学物质将允许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 如果一个工厂保证不会倾倒溶剂,那么工
厂就不需要持续检测总的毒性有机物含量,而只要发布保证符合总的有毒有机物排放许可量的管控
计划就可以了。
10.11.3.4 ⽔清洁法案对溶剂系统影响—概述 既然溶剂系统就是专门设计用来将污水排放量降到最
低的,那么水清洁法案对清洗印制线路板过程中用的溶剂影响应该很
有限。然而含氯或者含氟的溶
剂达到了废水排放的要求而排放到了污水处理工厂或者地表水域时,则需要受到现有的对总的毒性
有机物排放要求规则的限制。
10.11.4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概述 美国国会在197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旨在使目前环
境方面的法规趋于完善。此法案不仅系统管制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也管控无危险性的固体废物。
EPA大体上定义的固
体废物有:任何固体、液体、半固体或者由工业、商业、矿业或者农业操作而产
生的一些气体物质。
10.11.4.1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危险性废物 根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对于危险性的废物管控及处
理方式确定它最终的处置方式。工厂必须要确定某种物质是不是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EPA建议用这
些步骤来确定哪个物质不是RCRA
中管控的危险性固体废物。首先,根据40 CFR 261.4部分来判定这
种物质是不是排除在RCRA管控之外的。如果这种物质没有排除在外,就要判定这种物质是否符合以
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 确定这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性固体物质管控的清单中。例如,这种废物可能被当作危险性废物列在
了商业化学(P&U废物,详见40 CFR 261.33)、特定种
类(K 废物质,详见40 CFR 261.32)或者非
特定种类(F 废物质, 详见附录VII 到40 CFR 261)清单上。
•如果废物没有被列在以上清单上,便再判定废物是否具备以下四种危险废物特性中的一种:易燃
性、腐蚀性、反应性或者毒性。如果具备,那么这种废物就是明显的危险性固体废物。
如果废物符合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那么大体上就算是
一种有危险的废物而受到RCRA的管制。RCRA
要求任何人生产、运输、处理、储存或者报废这种废物的时候,都必须要通知相关的EPA区域办公室
或者指定的州机构的审核。这种危险废物的生产者必须也要获得环保署的认证号;遵照运输前关于
包装、贴标、唛头等的要求;符合报告的要求,符合90天的储存要求;没有环保署的认证号就不提
供废物
给运输者或者处理工厂。
10.11.4.2 危险性废物的排除 1981年11月17日,EPA在联邦登记薄上规定了废弃的商业化学产品或
者化学媒介损耗的微量条款。这些化学产品和媒介是在生产或者试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当它们与
废水结合在一起就不被认为是危险的废物,这点是服从于水清洁法案402或者307(b)部分的条款。
规定声
明损耗条款包含如下方面:普通操作处理过程中的损耗(例如,卸装过程中的溢漏或者箱子转
运或者集装箱转运过程中的溢漏,管道、真空管或者其它用来转运物质的设备的泄漏);工业设备,
储存缸或者其它容器的轻微泄漏,保养好的泵密封垫的泄漏;样品净化;释放器排放;安全淋浴器
和冲洗、清洗个人安全设备时水的
排放;冲洗过程中空容器里的残留。
这个规定也适用于污水和没有具体原始资料的危险性废物的混合物。清洗应用中用过的溶剂会溢漏
到污水管道中。只要生产者能够向污水处理者证明每周溶剂使用的最大量除以平均每周支流的流量
值不超过既有的标准值(在法规里),少量用过的溶剂与大量污水的混合物就不会被认为是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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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物。除此之外,规定也声明污水混合物必须要流进污水处理系统里,其排放量受水清洁法案中402
章节或者307(b)章节条款的限制。
10.11.4.3 违反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的处罚 违反RCRA条款可能会使一个公司或者个人陷入严重的
民事或者刑事犯罪里。法规规定,民事犯罪的罚金高达每天$25000。除此之外,法规里也列了针对
任何人故意运输任何被认定是
危险的废物到工厂的罚金和监禁的惩罚措施,如工厂没有废物处理许
可,或者没有得到许可而去清除任何认为是危险的废物,或者故意违背一种物质的条件许可;或者
在任何应用场合,对贴标、载货单、记录、许可证或者其它维护或者使用的存档文件作错误的陈述
或者记录;或者毁坏、改变或者隐藏要查看的记录。
10.11.4.4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对溶剂系统的影响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主要影响印制线路板的溶剂清洗
系统。二氯甲烷(U-080)和不再生产的三氯乙烷在商业化学品类别里(40 CFR 261.33)都被列为有
害废弃物。只有当它们被排放或者准备被丢弃的时候,列出的物质才会变成有害的固体垃圾。很多
情况下,这意味着列出的有害商业物质只有在溢漏时才能被应用,因为废弃未被利用的溶剂不能带
来一点经济效益
。
除了商业化学品列表,汽相清洗和其它清洗系统中的废卤化溶剂也被列为有害废弃物。若需要,通
过净化和再利用可以减少由去助焊剂系统产生的废溶剂的总量。许多情况下,这个系统里保留的废
弃物可以送到一个特许的溶剂回收装置中去,或者被运到一个特许的有害物质焚化炉来作为特定设
备的燃料源。
10.11.5 超级基⾦-概述 工业里的许多人都误认为超级基
金或者综合环保回应补偿和责任法案只需
要向特定的溶剂征税来付给特定的有害废物处理场地。但是,超级基金也包括场地通告和环境排放
报告。
在综合环保回应补偿和责任法案中,什么必须向环保局国家反应中心报告的呢?这要看所排放的物
质和数量。国家允许排放的物质以及排放量低于列在40 CFR 302.4的物质不需要对超级
基金提出报
告。其它的要求则在超级基金修订案和再授权法案里第S311,312,313部分有相应规定。国家报告
的要求因有不同的释放值,可能需要根据不同的用户来进行核证。
数量和比率都稳定的释放及那些已经给过报告的且能建立足够连续性,在数量和规则性的释放方面
均不需要其它的报告。总而言之,给国家
综合环保回应补偿和责任法案的报告只需要给予一段时间
使其足够建立起释放的数量和规则性。只有在释放的统计数据明显增大的时候,才需要在允许时提
交报告。
10.11.6 有毒物质物释放清单的报告要求 有10个或者以上全职工作人员的电子制造及加工产业或
者每年使用超过10000磅的有毒且在40 CFR 372.65清单上的化学物质必须给国
家环保局和地方环境局
提交一份有毒化学物质释放清单。这个清单报告这些化学物质有毒物质的排放和外部运输情况(包
括回收装置),同时也需要报告回收装置的防治污染和回收数据。报告需在每年的7月1日之前提交。
产业中用到的化学品包括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乙二醇和三氯乙烯。
10.11.7 影响法规过程 许多贸易协会,例如IPC和卤化溶剂产业联
盟都在为系统的完善法规而努
力。为电镀术分类修正清洁水法案就是一个例子。IPC积极地参与到EPA环保对策设计项目中去也是
另外一个产业跟政府立法者合作来节省产业资金,减少环境污染的例子。关于此项目的更多信息,
请登录网址http://www.epa.gov/dfe。
10.11.8 适⽤性 这些法规适用于用在美国及其领土范围内(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关岛等)的
设备。
这个手册中包含的法规信息自出版之日起即被认为是准确有效的。此手册中出现的程序和建
议不应该作为触犯国家、州或者地方法律的任何依据。任何一个使用这些产品的用户都应该在使用
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条例或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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