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 CH-65B CHINESE.pdf - 第156页
– 资源 保护 与 回 收法案 和其 修 订 案 下的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产生 –综 合 环保 回 应 补偿 和 责 任 法案 也 叫 超级 基 金 下的 废 弃 物 不合 理处 置 – 超级 基 金 修正案 和 再 授权 法案 下的有 毒 化学 物质 的 排放 报告 10.1 1.2 清 洁 空⽓法 案 1990 年 11 月 15 日 , 1970 年清洁 空 气 法案修 订 案 被 签 署 成为 法律 ( 1977 年 也 …

10.10.9.2.3 氯化和溴化溶剂 监测溶剂品质的方法有:
•比重- ASTM方法D-21 11。
•蒸馏范围 - ASTM 方法 D- 1078。
•沸点升高 - 详见段落10.10.9.2.4。
• 不挥发残留物 - ASTM方法 D-2109。
•酸碱度 - ASTM 方法 D-2989。
• 含水量-ASTM方法D-3401。
•纯度 -通过气相色谱分析法。
以上方法虽然有效,但多适用于分析进料溶剂(纯的)的品质。关于每日监测,更常用的方法是:
酸
性测试- ASTM 方法 D-2942。
这个方法不仅由酸的含量决定而且由出现的/剩下的抑制剂的数量决定,以避免溶剂变酸,或者更准
确的说,变质成不需 要的或者有害 的分解物。按照准则分析测试结果(列出氢氧化钠的重量百分
比),可获得溶剂的质量情况。相应的配件包可从氯化或者溴化溶剂供应商处获得。一些
溶剂供应商
可能会免费提供清洗分析参数:含水量、不挥发性残留物水平和可接受酸度值。
注:大多数用于传统氯化溶剂的清洗方法在稍微改动之后都可用于新溴化溶剂的清洗。
10.10.9.2.4 氟化溶剂 跟其它氯化溶剂相似,氟化溶剂也可通过先前提到的各种方法分析其纯度/
污染物:沸点升高,不挥发物和含水量。
不含水的纯氟化溶剂通常不跟白色金属反
应产生腐蚀性副产物。但是,含水的氟化溶剂和其它溶剂
混合(特别是酒精),再加上高温和汽相可能会降低溶剂与活泼金属的兼容性,所以需要制程监管。
定期制程评估溶剂品质较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碳氟化合物生产商会推荐去焊和/或者去脂应用中一些监管方法及污染物和酸类累积的可接受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监测传统氟化溶剂的方法,稍微变化就可用于现在新的HCFC, HFC或者HFE的
监测。
10.10.10 ⼩结 清洗溶剂的制程监管在保障清洗设备有效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清洗充分、不暴露
于有害/腐蚀的环境、减少溶剂的用量和成本方面至关重要。它应该是任何电子组装制程管控中,包
括溶剂清洗最重要的部分。
10.11 环保事项
10.11.1 简介 过去的30年里,许多环境法律法规颁布都对电子工业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些法律法
规的复杂性导致管制单位混乱。这个部分会阐明5个主要的符合性问题:
• 清洁
空气法案和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关于空气排放的要求包括:
– 第一章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
– 第六章 臭氧消耗物质的用量
– 第三章 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 第五章 允许的“主要来源”
– 水清洁法案下的水排放
– 有毒物的排放总量
2011年7月 IPC-CH-65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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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和其修订案下的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综合环保回应补偿和责任法案也叫超级基金下的废弃物不合理处置
– 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案下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排放报告
10.11.2 清洁空⽓法案 1990年11月15日,197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订案被签署成为法律(1977年也
修订过一次)。这些修订案包括关于溶剂使用的重
要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两章:
• 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和保持(第一章)。
•臭氧层的保护(第四章)。
10.11.2.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清洁空气法案对特定的污染物要求达到六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AQS)。AAQS确立了国家每个区域空气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这些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
(Ox),一氧化碳(CO)和臭氧。
空气清洁法案中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没有对特定污染物制定AAQS
的一些地区(这
些地区被叫做“盲区”)。1977年的修订案要求给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交实施方案,详细叙述国家如何
在最晚1987年时普及AAQS。
尽管有最后期限,许多地区污染物的排放仍然超出了排放标准。1990年的修订案根据其污染的严重
性又将“盲区”细分到各个类别里去。在盲区里排放污染物受到的管制比在非盲区
排放同样的污染
物要严格。
电子制造商最容易受到盲区地面臭氧(烟雾)管理要求的影响。臭氧是一种由臭氧前体(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VOCs)和阳光的反应生成而非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VOC的排放跟臭氧的产生有
直接关系。清洗的过程可能会排放VOC,它跟日光结合会形成烟雾。
许多常见溶剂被规定为VOCs,氯化溶剂三氯
乙烯就是其中一种。EPA在1996年将四氯乙烯排除出
VOC行列,只有个别国 家还把它视作VOC或者将其从VOC行列中免除。当多数地区将四氯乙烯免
除,而一些地区的空气质量局仍然将其作为VOC。国家和地方管理机构应该阐明此事。
10.11.2.2 消耗臭氧层物质 CAA修订案也包括关于控制被认为会破坏臭氧层的化学品使用的规定
(臭
氧层--大气中的一层,用来过滤紫外线,保护地球)。EPA已经建立了两组这类物质的清单:Ⅰ类
物质清单和Ⅱ类物质清单。Ⅰ类物质指包氯氟烃(CFCs),Ⅱ类物质包括含氢氯氟烃(HCFCs)。
1992年,EPA发行了关于实行清洁空气法案第604章的规定。该章规定了蒙特利尔协定书中美国通过
限制生产和消耗会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环保义务。四氯
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和三氯乙烷
被认定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s)。此法案,1995年12月31日出版在A部分,82章,40CFR,要求逐
步淘汰使用这类产品。
这些现存供应的(在禁止之前生产的)和回收的溶剂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禁令免责的产品包括
用于转换过程中的产品(化学半成品/化学媒介)和被EPA批准的“
必要的”使用的产品(如哮喘吸
入剂)。
另外,E部分的第82章40CFR要求包含或者生产ODSs的产品必须专门标示出含有ODS。
清洁空气法案也要求EPA建立一个寻找ODSs替代品的方案,同时公布一个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替代
品清单。这个寻找重要的新替代品政策(SAP)的方案在G部分,第82章,40 CFR中有详细描述。
一旦EPAs的可接受替代物的清单公布,将规定的
ODS替换成任何被认为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
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CFC-113和三氯乙烷的可接受溶剂替代品包括HFEs、HFCs、HFEs、含氧溶
剂、松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和二氯甲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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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3 有害空⽓污染物 空气清洁法案第112部分列出了189项有害空气污染物(HAP),对此EPA
已经制定了国际排放标准。一些溶剂如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三氯甲烷等都
包含在CAA的112个有害空气污染物的列表中。
EPA发行了最大可行控制技术(MACT)标准来降低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每个MACT标准从特定
的空气污染源来控制一种或者多种空气有害污染物的排放。MACT在
给定类型产业中是现阶段使用
最好的控制技术。
在CAA有 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 目下,有害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必须使用MACT特定技
术。如果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潜在排放量等于或者大于10吨/年或者混合的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在
25吨/年就被认为是“主要来源”。
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受到影响的用户使用特定的管控技术来减少排放。一般情况下,记录
的
保持、报告及排放控制技术都需要通过升级来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
1994年,EPA将卤化溶剂清洗的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SHAP)定案。这个标准在40CFR 中63
章的第T部分,且已 经影响到现存的及新兴的卤化溶剂在清洗方面的应用。使用指南请咨询EPA出
版物EPA-453/R-94-081及EPA卤化溶剂清洗ESHAP的指导文件。
10.11.2.4 经营许可证 1990年的环境清洁法案修订案第五章要求明确标准污染
物的“主要来源”来
获得经营许可证,加强人们对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控制责任。虽然大部分污染物的阈值都在100吨/
年,但是有害空气污染物和二氧化氮的阈值根据所处位置只有10-50吨/年,可与当地空气质量管理
局确认第五章的经营许可证,期望第五章的经营许可证阈值不会被IPC公司的会员所触动。
10.11.3 ⽔清洁法案 在世纪之交,就已经
对排放到可通航水体或者支流中的污水排放量作了限定
要求。现代版的水清洁法案(CWA)是在1972年审核通过的,随后在1977及1978年做了修正,并于
1982年再一次修正。尽管CWA几乎有30年的历史了,但这个法案仍未得到完全实施。水清洁法案的
两个部分:溢出量报告要求和国家污染物排放系统,对工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10.11.3.1 溢出量报告 在水清洁法案的第311部
分,EPA建立了一个特定化学物质(40 CFR 117.3)
的可报告量清单。在1985年7月,这个清单被包含在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法案(也叫
CERCLA)管控的一个大化学物质清单里。这个法案可以在40 CFR 302.4中找到。这些报告数量
(RQ)范围从1磅到5000磅,是从许多标准里衍生而来的。不管何时,化学物质溢出量一旦等于/大
于它们各自的可报告量,就立即向美国海岸警卫队国际反应
中心
12
或者最近的海岸警卫区办公室
(33 CFR 153.203)报告。
违反这一条款的代价很大。海关警卫队会评估清理废物的费用以及违规罚款的费用。除此之外,EPA
还会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并重新拿回钱财。任意排放可能会受到高达$250000罚
款。而缺失溢出量报告可能会导致高达$10000的罚款或者一年以内的监禁,
或者两者兼有。
10.11.3.2 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PDES) 水清洁法案的第301,304,306,307和402部分批
准建立法规和颁布一些污水排放许可量的限制来控制向美国水体里排放的污水量。国家污染排放清
除系统许可量计划管控这些排放量。如果工厂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道里,那么就会被认为是直接排
放。如果工厂将污水通过一个渠道
进行处理后,再排放到水道里,则认为是间接排放者。只有直接
排放者需要获得PDES 的许可。
电子行业中直接的排放者会根据其开始排放污水的时间而受到以下两种污水排放限制的影响:
• 电镀点源类。
•金属表面处理点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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